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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西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35号)
2014-04-09 08:34  点击:2344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2014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14-03-3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巴西玉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巴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巴西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巴西玉米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巴西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巴西玉米进口。
 
  附件:进口巴西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进口巴西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部关于巴西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Zea mays L.,英文名Maize、Corn)。
 
  三、允许的产地
 
  巴西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小蔗螟Diatraea saccharalis
 
  3.白缘象甲Naupactus leucoloma
 
  4.谷实夜蛾Helicoverpa zea
 
  5.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
 
  6.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7.菊细菌性软腐病菌Erwinia chrysanthemi
 
  8.高粱指霜霉病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9.玉米褪绿斑驳病毒Maize chlorotic Mottle virus
 
  10.豚草 Ambrosia artemisifolia
 
  11.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12.白苞猩猩草 Euphorbia heterophylla
 
  13.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4.北美刺龙葵 Solanum carolinensev
 
  15.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6.印加孔雀草 Tagetes minutaa
 
  17.车前叶臂形草Urochloa plantaginea
 
  18.鱼黄草 Merremia aegyptia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部(以下简称巴方)采取国际认可的监测与检测方法,在玉米生长期对高粱霜霉病菌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在每个玉米出口季节前,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提交出口玉米生长期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检测方法和结果。
 
  巴方应采取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相关输华玉米企业实施。应中方要求,巴方应向中方提供相关信息。
 
  (二)注册登记要求。
 
  巴方对输华玉米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中国相关防疫条件及质量标准,巴方应提前将注册出口和仓储企业名单提交中方。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巴方应确保输华玉米企业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玉米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高粱及其他粮谷种子。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巴方必须对输华玉米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ize from Brazi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巴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玉米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中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玉米进口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玉米应在中方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储藏。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玉米进境后,仅限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玉米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进口巴西玉米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或所有巴西玉米进口,直到采取了中方认可的有效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玉米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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