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贵政办〔2013〕113号
发布日期:2013-12-0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12月9日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通〔2013〕26号)精神,设立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贵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增挂贵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职责: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6.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7.履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划。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开展监测、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本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协调和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相关工作;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
(三)法规宣教科。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国家赔偿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稽查工作,协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全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食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六)食品餐饮监管科。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餐饮消费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七)药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全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承担特殊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八)药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全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承担药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药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承担特殊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工作;承担药品、流通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负责执业药师管理等工作。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十一)应急管理科。
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监控和处置。
(十二)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市药品(含特殊药品、兴奋剂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调剂使用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市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十三)财务科。
负责拟定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局机关和局所属事业单位编制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统计及劳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1名(含从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划转10名,从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划转2名)。其中,局长(贵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 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为建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由 1 名副局长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食品安全总监(副处长级)1 名;药品安全总监(副处长级)1 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正科长级)2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24名。
局机关工勤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市卫生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立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挥所属检验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三区两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权分工。
1.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权:
负责全市除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蔬菜制品以外的20类食品企业生产许可的受理、技术审查、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市本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贵港市城区环城路以内和江南工业园、西江产业园、台湾工业园等园区中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和大型以上餐饮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工作。
2.桂平市、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权:
负责辖区内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蔬菜制品企业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工作。
3.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权:
负责辖区内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蔬菜制品企业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以外的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工作。
(九)所属事业单位。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增挂“贵港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牌子)、贵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增挂“贵港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贵港市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贵港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控中心为隶属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贵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贵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