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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12〕178号)
2014-01-08 11:28  点击:1680
发布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临政办明电〔2012〕178号
发布日期:2012-08-03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linyi.gov.cn/info/egovinfo/zwgk/zwgk_page/004448101-02_gsgg/2012-0903001.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市政府决定于8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分析把握当前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目标是以查处投入品违法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一是检查农作物特别是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为重点,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督促搞好整改。开展低毒、生物农药防治对照试验,总结探索低毒、生物农药防治技术。二是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以生猪、肉牛和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畜产品“瘦肉精”问题专项治理,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制度,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 “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三是检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产及其记录、检测是否规范。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收购站违规收购生鲜乳行为。四是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福尔马林、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检查药品和饲料库是否存有违禁药品和饲料。
 
  (二)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一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二是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销售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和宠物饲料的企业,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脲醛树脂、过碳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三是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加大农药市场例行检查、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
 
  (三)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
 
  (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针对靶标病虫推荐替代技术和农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前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建立农业生产档案,增强法律意识。使用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五)强化市场准入和检验检测工作。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继续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立即行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行动声势。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整治重点,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多发和易反复的突出问题,开展区域性集中治理整顿,严打恶意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主动提供新闻采访线索,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主动发布,掌握舆论主导权。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对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食安办和市农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分别于8月10日前、1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食安办。
 
  联系人:岳博;电话:8727028;邮箱:ly8727028@163.com。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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