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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2013-11-27 09:25  点击:1871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实验活动是否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5.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6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2份)

(2)拟使用实验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

(4)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我国尚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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