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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
项目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内容: |
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 2.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病原微生物种类 4.试验内容 |
法律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6号) 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2号) |
办事条件: |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一份(原件) 2.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 |
办理程序: |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农业部指定参考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行风险评估和适用性评价。 3.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