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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
2013-11-26 13:10  点击:1366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3.群体规模
4.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5.环境与健康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办事条件:

1.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③供体畜原始系谱复印件、引进种畜及遗传材料的审批复印件、供体畜来源证明、荷斯坦种公牛还应报送中国奶业协会及其认可的组织提供的后裔测定成绩
④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⑤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⑦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⑧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报送近三年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和销售情况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畜牧业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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