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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凤政办发〔2013〕139号)
2013-11-22 10:29  点击:3316
发布单位:凤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凤政办发〔2013〕139号
发布日期:2013-10-3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sxfx.gov.cn/infor.php?81-3093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县改革完善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发〔2013〕66号)精神,重新组建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
 
  (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四)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对上述品种进行专项整治。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服务许可;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验检测工作,发布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全县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等方面的广告。
 
  (十一)承办县政府以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股室: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应急股、食品监管股、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股和药械监管股。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县农业局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局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工信局职责分工。县工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工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与县公安局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与县质监局职责分工。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县工商局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获得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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