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网址:www.sd-law.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山东省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dfzb1981@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关于《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餐厨废弃物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的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安全管理和处置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连续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做好全省餐厨垃圾管理和地沟油整治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和政策的实施,餐厨废弃物管理力度逐步加大,我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足、规范的收运体系不健全、打击餐厨废弃物非法收运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职责不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责任不明等,影响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发展,亟需通过立法对这项工作进行推进和规范,实现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的专门法规。全国已经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西宁、宁波、乌鲁木齐、兰州、苏州、青岛、潍坊等30多个市出台了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河北两省出台了餐厨废弃物管理省政府规章。
二、《办法(草案)》起草过程
201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了《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组建了起草班子,先后到江苏和苏州、宁波、重庆、西宁等省、市考察学习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验和有关立法情况,于2012年底完成了《办法(草案)》初稿。2013年省政府将《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列为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加快工作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主管部门、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单位、环卫管理机构、餐饮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17个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管理)主管部门征求意见;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13个部门会签。8月,根据各部门的会签意见,对《办法(草案)》会签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青岛召开了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现场调度会,再次听取各地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建议。10月,由省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带队,赴新疆进行专题立法调研,对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立法、修编及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认真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和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会签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具有成分复杂、有机物和油脂含量高、易腐烂等特点。就全国范围看,目前,餐厨废弃物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由于居民家庭餐厨废弃物的收集需要建立在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础上,而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条件,因此,《办法(草案)》参考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规定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分布广泛,且不均匀,主要集中在城市、县城和人口密集的部分乡镇、农村社区,这些地区交通便利、管理基础相对较好,具备集中收集的条件,同时也是非法收运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需要重点规范和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农村地区由于餐厨废弃物产生量较少,一般距离统一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较远,目前尚不具备纳入统一管理的条件,但《办法(草案)》中关于关于餐厨废弃物产生减量化、严禁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等要求也适用于这些地区。
(三)关于管理职责。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十多个部门,只有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通力合作,才能取得工作实效。《办法(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餐厨废弃物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督查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这也是国务院有关文件中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尤其强化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责任,明确规定: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有关管理制度,公布经许可的收运、处置企业名单,公布投诉电话等。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同时,本着加强日常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四)关于财政保障。我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尚不具备完全靠市场机制维持运行的条件,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政府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目标的落实。为此,《办法(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五)关于处置设施建设。我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处置设施,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起来也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为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2012年9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八部门编制印发了《全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分阶段实施计划》,明确了建设规模、工程时限、资金概算和保障措施,计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全省设区城市计划建设17座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总处理规模2500吨/日,估算投资总额15.28亿元。我省青岛、潍坊、泰安、济南被国家列入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截止2013年9月,青岛项目已建成运行,济南、淄博、潍坊、烟台、泰安、临沂等市正在建设。考虑到设施建设的急迫性和办法执行的时间差异性,《办法(草案)》明确要求,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同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的建设和运营。
(六)关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许可制度。要建立由政府监管的收运、处置体系,必须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准入管理。《办法(草案)》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规定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和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经营许可制度,并通过签订经营协议、实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等加强管理,也为打击非法收运行为提供依据。
(七)关于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餐厨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部分,收集、运输和处置需要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处理费,这也是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办法(草案)》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考虑到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具有较高利用价值,为保护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个人切实利益,《办法(草案)》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有偿收购。
(八)关于法律责任设定。《办法(草案)》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办法(草案)》新设禁止性要求的均对应设置相应法律责任,以体现规章的严肃性。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评定条件。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和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容器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有偿收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营协议确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业。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六)未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营协议确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业。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餐厨废弃物管理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的;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的;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的;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的;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或者未制定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
(二)未及时处理对餐厨废弃物管理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的;
(三)发现餐厨废弃物管理违法活动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