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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非防腐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91号)
2013-11-12 14:27  点击:1176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4〕191号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2004-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8-07-04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废止依据: 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监管,经论证,现对化妆品原料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ALKYL(C12-22)TRIMonIUM CHLORIDE(BROMIDE)作为非防腐剂使用时规定如下:
 
  一、使用在淋洗型产品中,使用浓度不受限制。
 
  二、使用在非淋洗型产品中,其最大使用浓度不得超过0?2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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