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4〕191号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2004-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8-07-04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废止依据: 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监管,经论证,现对化妆品原料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ALKYL(C12-22)TRIMonIUM CHLORIDE(BROMIDE)作为非防腐剂使用时规定如下:
一、使用在淋洗型产品中,使用浓度不受限制。
二、使用在非淋洗型产品中,其最大使用浓度不得超过0?2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