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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374号)
2013-07-02 09:33  点击:1669
发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闽卫法监函〔2013〕374号
发布日期:2013-06-24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fjphb.gov.cn/zfshow.aspx?id=87886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和《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办〔2013〕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在6月至9月期间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我厅印发的《福建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闽卫法监〔2013〕40号)要求,认真查找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着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和突击性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抽检。各地要结合《2013年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对第一期样品抽检不合格的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要依法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要加大抽检密度和频次,坚决堵住非食用物质流入餐饮环节的通道。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监管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等。同时,结合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尤其是安全使用食品添加剂知识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及责任后果,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四、提高监管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加强与其他监督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涉嫌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放纵犯罪的行为。

  各设区市卫生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于7月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数据汇总表;9月15日前报送本阶段整治工作总结和数据汇总表。

  联 系 人:林 伟 陈佳佳

  联系电话:0591-87863907,87816267

  传真电话:0591-87810325

  邮    箱:wst105@163.com

  附件:   福建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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