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出口农产品质量,质检总局自2007年开始对出口水果、种苗花卉、饲料、竹木草制品、水生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等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对相关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条件、申请及批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过几年的运行,上述规定为推动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突出对注册登记企业合格准入、不合格退出的动态管理,统一福建局辖区做法,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格撤销工作程序(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局动植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格撤销工作程序(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水生动物养殖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已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需撤回、撤销或注销(以下统称为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的。
出口农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撤销工作质检总局有明确程序规定的,按质检总局规定执行;质检总局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工作程序执行。
二、撤销程序
(一)告知
各分支机构在查实注册登记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或符合其他撤销规定,需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先出具《××检验检疫局(或授权办事处)×××资格撤销告知书》(见附件1)并送达当事企业。无法送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当事企业如果要求陈述、申辩或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或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或福建检验检疫局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报批
当事企业收到告知书或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陈述、申辩或公开听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填写《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撤销×××资格审批表》(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逐级报批。
(三)通知
福建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福建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处室填写《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资格撤销通知单》(见附件3)并加盖福建检验检疫局公章,委托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企业。
三、其他事项
本工作程序附件1和附件2中分支机构填写的内容应符合质检总局和福建检验检疫局相关规定。
附件: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授权办事处)×××资格撤销告知书
2.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撤销×××资格审批表
3.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资格撤销通知单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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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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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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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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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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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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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撤销部门意见:
1.情况描述(需附相关审查或证明材料,可另附页):
2.结论:我局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实,根据 规定,建议撤销该企业 资格,并收回其 证书。
(单位公章)
经办人/日期: 负责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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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撤销该企业的 资格,注册登记证书作自动失效处理。请辖区检验检疫局(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将《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资格撤销通知单》1份送达该企业,收回证书正本及副本。注册登记资格撤销后辖区检验检疫局(办事处)不得接受该企业 的出口报检。
□经审核,不同意撤销,请有关部门重新审理。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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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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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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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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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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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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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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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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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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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撤销你企业 资格,并收回注册登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
你企业自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不得从事 , 之内不得重新提出 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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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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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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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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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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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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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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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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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撤销你企业 资格,并收回注册登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
你企业自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不得从事 , 之内不得重新提出 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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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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