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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肉类检验检疫要求
2013-06-28 15:56  点击:2399
发布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56382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报检受理要求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报检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许可证预核销单(以下简称:预核销单)

  2.卫生证书正本原件

  3.集装箱动态表

  4.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

  5.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以下简称:抽采样系统)申报表回执

  6.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信息表回执复印件

  7.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8.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9.经港澳中转的,还需审核港澳中检公司专用信函。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单证符合要求的,核销检疫许可证,出具通关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报检。

  二、包装及标识要求

  1.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应加施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生产企业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应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内外包装信息一致。

  3.包装上不应有“不适合人类食用”、“仅限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

  三、后续监督管理

  1.完成口岸查验工作后,进口商须将所有被采样或监管的货物尽快调离至检验检疫局指定冷库仓储。同时,须在24小时内,登陆“采样批流向系统(进口商模块)”,填报相关产品的入库信息。无特殊原因,进口商不得擅自将肉类产品采样批调入非许可证指定冷库。

  2.进口商必须按规定,每月2次通过“采样批流向系统”上报销售记录(15日、30日)。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凡未按规定上报采样批信息和销售记录的,我局将停止受理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3.《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申报系统》开通及使用说明详见《关于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申报系统的开通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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