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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闽检动〔2012〕104号)
2013-06-28 15:26  点击:924
发布单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闽检动〔2012〕104号
发布日期:2012-05-18
生效日期:2012-05-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http://www.fjciq.gov.cn/jyj/232757/233531/241755/241818/280680/index.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督促企业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自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出境水果(含新鲜水果、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加工包装企业(以下简称包装厂)的分类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福建局动植处负责组织并监督指导辖区出境水果包装厂分类及监督管理工作。福建局所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包装厂进行考核、评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福建局对出境水果实施风险管理,对辖区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五条 福建局运用风险分析原理,根据出境水果种类、各输入国家/地区入境水果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警示通报等,对出境水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应予以关注的有害生物,以及高、中、低有毒有害风险物质,并对有害生物和高、中风险物质实施官方验证。

  第六条 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风险评估过程将考虑以下过程:

  (一)分析水果种植过程携带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性。

  (二)分析生产加工过程带来或/和消除风险可能性。

  (三)分析存放、运输等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考虑国外不合格通报、监测发现、国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等风险信息。

  (五)分析评价风险事件发生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六)提出降低风险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 福建局根据出境水果种类、输入国家和地区入境水果检疫要求、质检总局警示通报,以及往年出口该国(地区)的通关情况,组织业务专家研究讨论,评定输入国家和地区风险等级,并根据上述要求和信息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输入国家和地区风险等级在福建局内网统一发布。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对辖区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分类管理。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根据考评结果将出境水果包装厂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类别。

  第九条 一、二类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资格。

  (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安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溯源管理制度等,并有效运行或执行。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植保员。

  第十条 一类出境水果包装厂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或安全质量控制制度有效执行。能及时发现各种安全质量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二)近两年年平均出口水果达80批次以上。

  (三)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出口水果货源的专属果园(含一对一固定购销关系、签约关系)。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完善。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建立完善的自检自控计划。检测项目覆盖原料水果种植过程和产品加工过程化学投入品高、中风险项目,自检合格率在98%以上。对供应商评价制度完善,对原料水果验收把关措施到位。

  (五)出境水果符合输入国家/地区检验检疫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连续2年出境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98%以上(或不合格不超过1批),且没有被输入国家/地区通报。

  (六)上年度包装厂年度考核符合要求。

  (七)信用级别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A级或以上,分类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

  第十一条 二类出境水果包装厂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或安全质量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二)近两年年平均出境水果达30批次以上。

  (三)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出口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含固定购销关系、签约关系)。

  (四)建立出境水果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自检自控计划。检测项目基本覆盖原料水果种植过程和产品加工过程化学投入品高、中风险项目,自检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出境水果符合输入国家/地区检验检疫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上年度出境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95%以上(或不合格不超过2批),且没有被输入国家/地区通报。

  (六)上年度出境水果包装厂年度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出现一般不符合项,限期整改合格的。

  (七)信用级别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B级以上,分类考核评分在85分以上。

  第十二条 达不到一类或二类标准的包装厂,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包装厂为三类包装厂。

  第十三条 出境水果包装厂本着自愿原则,向分支机构提出分类管理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

  (二)现行有效的《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植保员或质量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四)与其建立供货关系的注册登记果园名单及证明文件。

  (五)包装厂对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计划,以及供货果园种植过程和包装加工过程使用的化学药品清单。

  (六)分类管理相关类别证明资料。

  (七)近两年出口情况简介,包括出口批次,数重量,贸易国家/地区,被客户退货情况,以及发现的不合格情况等。

  第十四条 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初审合格后,所在地分支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评组,考评组由熟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组成。按照《出境水果包装厂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束后,考评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报告,提出考评结论,由分支机构签署审查意见,批准分类管理类别,并报福建局动植处备案。由福建局动植处统一对外公布企业类别。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所辖出境水果包装厂分类管理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二)向出境水果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的。

  (三)出境水果包装厂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四)出境水果包装厂厂房、设备及加工水果种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分类实施动态管理,除出境水果包装厂发生质量事故被降级或企业申请升级外,原则上每3年考评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半年内不得随意调整类别,在新的分类管理类别生效之前,原分类管理类别仍然有效。类别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福建局动植处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出境验证及放行

  第十九条 福建局对出境水果检疫风险控制情况,采用在成品出口环节现场查验的方式进行验证。重点检查风险分析报告提出的高、中风险的有害生物。产季抽查批次比例根据出境水果包装厂的类别和产品出口国家的风险等级确定。

  一类出境水果包装厂出境水果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5%,根据输入国家/地区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

  二类出境水果包装厂出境水果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0%,根据输入国家/地区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

  三类出境水果包装厂出境水果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20%,根据输入国家/地区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

  除福建局公布的低风险国家/地区外,出口其它国家/地区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实行批批抽查。

  第二十条 福建局对出境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控制情况,采用在成品出口环节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验证。分支机构根据风险分析报告,以及出境水果包装厂的类别,制定产季出境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确定出境水果有毒有害物质验证频次及项目。

  (一)在首批水果出口前,以出境水果包装厂为单位,对全部高风险物质,进行首次重点监控物质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出口。

  (二)在水果出口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别的出境水果包装厂,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抽查验证,每次检测至少选取3种重点监控物质。

  1.一类出境水果包装厂产季抽查验证不高于1次;

  2.二类出境水果包装厂产季抽查验证1-2次;

  3.三类出境水果包装厂产季抽查验证不低于2次;

  4.冷冻水果除按同类新鲜水果的要求进行检测外,还须进行微生物检测,每次微生物检测物质不少于3项,抽检比例同上。

  第二十一条 上产季出口数量少于10批次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可不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情况验证,采用加强出口抽查检验方式进行放行。确定不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出口报检批,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企业厂检单、官方验证情况和企业自检自控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放行。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质检总局、我国与输入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以及输入国家/地区对中国入境水果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按照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确定的抽检批次,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出境果园数量、包装厂数量及类别、产品风险分析报告、输往国家/地区要求,以及是否出具相关证书等情况,制定辖区出境水果监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辖区出境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验证计划,以及对果园、包装厂日常监管频率和出口水果现场检疫查验比例及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监督出境水果包装厂根据检验检疫部门和贸易国家/地区要求,参照风险分析报告,制定原料水果进厂、生产加工过程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自检自控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原料水果进厂、生产加工、存放及出口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出境水果包装厂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二)检查出境水果包装厂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检查出境水果包装厂自检自控是否按计划执行。

  (四)植保员是否履行职责。

  (五)出境水果包装厂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分支机构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填写相关监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企业档案,至少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登记申请表、有关证件复印件、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出境水果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固定购销签约关系合约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植保员登记表)、日常监控情况(包括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监控情况)、年审情况、信用情况、分类管理评审情况、不合格及国外反馈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和官方验证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分支机构可对其实施降类处理。降类幅度视严重程度决定,降类情况应及时向福建局动植处报备: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的。

  (三)供货果园发生变化、包装厂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情况未及时备案登记的。

  (四)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五)出口水果因安全卫生或其他重大质量事故被国外通报的。

  (六)企业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被降类的出境水果包装厂至少要等到下个产季方可重新申请升类考评。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涉及的出境水果包装厂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局动植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政策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政策执行。原《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检动〔2010〕221号)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水果包装厂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doc
2.   出境水果包装厂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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