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
全省全年分4个专项920批次进行监测。其中:饲料产品质量专项监测190批次;饲料安全专项监测农业部下达270批次、省配套200批次共470批次;饲料中苯乙醇胺A、可乐定、赛庚啶专项监测100批次;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成分例行监测160批次。
二、监测对象
全省11个设区市的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相关企业。
三、监测产品种类
(一)饲料产品质量专项监测
1、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包括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包括猪、禽浓缩饲料。
2、饲料原料,分动物性饲料和植物性饲料。动物性原料包括鱼粉、骨粉、肉骨粉、膨化羽毛粉、水解羽毛粉和血粉。植物性饲料包括豆粕、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DDG和产朊假丝酵母蛋白。
3、国产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指含氯化胆碱和甜菜碱。
4、饲料用油。
(二)饲料安全专项监测
1、饲料使用环节违禁添加物(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监测育肥猪、禽、水产配合料、牛羊精料补充料、自配料、蛋白饲料。
2、生产经营环节违禁添加物(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监测育肥猪饲料、蛋禽饲料。
(三)苯乙醇胺A、可乐定、赛庚啶专项监测
育肥猪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配合饲料,重点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四)反刍动物饲料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
1、反刍动物饲料:包括商品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养殖场(户)自配料;
2、动物源性饲料:包括进口和国产鱼粉、猪肉粉、禽肉粉、羽毛粉和虾粉;
3、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牛羊养殖场(户)储存、销售、使用的商品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标签检查。
四、监测项目
1、本计划中农业部下达的监测项目按农牧办[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饲料安全专项监测中省配套的生产、经营环节200批次,其中安排猪饲料150批次,禽饲料50批次。猪饲料监测项目为育肥猪饲料中的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禽饲料监测项目为呋喃唑酮、氯霉素;蛋禽饲料还要增加苏丹红。
五、抽检原则
1、抽样比例:饲料产品质量监测项,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抽样比例原则为5:2。饲料生产者与经营者抽样比例为3:2。水产饲料产品抽样数量占抽样总量20%左右。动物性饲料与植物性饲料抽样比例原则上为1:4。添加剂(含氯化胆碱和甜菜碱)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1:1。饲料用油抽样20个。饲料安全专项监测项,猪、禽、水产配合饲料和肉牛(羊)精料补充料(含自配料),不同动物种类饲料的抽样比例原则为3:2:1:2。省配套专项监测生产、经营企业抽样比例1:1。
2、抽样方法和要求、检测方法和依据、判定依据和结果按农办牧[2013]4号文执行。
六、时间安排
苯乙醇胺A、可乐定、赛庚啶专项监测于10月31日前
一次性完成,其它专项监测工作于5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分二次完成。上半年监测样品量原则上不低于总量的50%。
七、工作要求
1、组织实施。本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各设区市畜牧兽医(饲料)主管部门与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共同负责抽样。市县抽样单位负责提供当地饲料产品和畜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等基本情况,负责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检测工作、异议处理后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反馈、通报监测结果、上报总结报告。
2、加强领导。设区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支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管理规范》制定本区监测计划,精心实施。强化检打联动,收到不合格产品,及时安排对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和进行查处,并向省畜牧兽医局反馈处理结果。
联系人:李丹,电话:0791-86263163
附件: 全省饲料产品质量、饲料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doc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