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
1.2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粉丝、粉条、粉皮(下同)生产企业的卫生登记。
2.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粉丝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3.环境卫生
3.1 出口粉丝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
3.2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主要通道应硬化。
3.3 生活区与生产区应隔离。
4.车间及卫生设施
4.1 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
4.2 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3晒粉场远离污染源,粗沙盖严,无裸露地面。
4.4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4.5漏粉和包装车间的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生产过程中经常开闭的门窗应设有不生锈的纱门、纱窗或其他防虫、防蝇设施。
4.6 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4.7 车间入口处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
4.8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配备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鞋架、挂衣架,并设置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9 车间内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
5.加工用水卫生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官方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6.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卫生
6.1 粉丝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有员工健康档案。
6.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生产岗位。
6.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鞋。按规定洗手消毒,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7.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卫生
7.1 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2 加工过程产生的非粉丝杂物和废弃物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7.3 用于包装粉丝的材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7.4 原料和成品库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
8.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
8.1配有相应的质检人员及检验设备。
8.2 具备质量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
8.3 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文件和质量记录
9.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部门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9.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9.3对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9.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二年。
10.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