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备案工作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1.1 申请材料 1.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1.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1.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1.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1.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1.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1.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1.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2 备案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2 受理 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
3 评审 分支局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等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评审。分支局将评审合格企业的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需要异地评审的,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负责指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异地评审,评审组在评审结束后向山东检验检疫
局认证处提交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
4 审批 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1 审查 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对评审组上报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填写审查意见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
4.2 批准 山东检验检疫局主管领导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3 发证 对准予备案的, 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5 变更和重新办理
6.1变更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报告,分支检验检疫局按工作程序办理变更。
6.2 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资料,分支检验检疫局视情况予以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必要时按初次申请备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备案。 对准予变更和重新办理的,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必要时颁发新的《备案证明》;对不予变更和重新办理的,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
6 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的有效期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山东检验检疫局按照工作程序对获证企业进行复查评审,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
7 问题处理
7.1 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备案证明》。经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整改合格后,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应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
7.2 注销《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并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7.3 撤销《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处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