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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中食药监办〔2013〕34号)
2013-06-04 10:42  点击:4522
发布单位: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中食药监办〔2013〕34号
发布日期:2013-04-1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fdazs/ptzhgg/201304/256617.htm

  全市各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我局开展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我市一些餐饮服务单位仍然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我市餐饮服务市场秩序,现就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

  (一)禁止违规添加人工合成色素

  常见的人工合成色素包括: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新红、诱惑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靛蓝、叶绿素铜钠盐等,易滥用于熟肉制品、糕点、腌制品、泡菜等的着色。

  人工合成色素除可按限量用于部分饮品的加工或糕点的表面装饰外,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中使用人工合成色素和含有人工合成色素的食品调味料(包括某些品牌的吉士粉、果味膏、色香油、叉烧汁、烧味汁、茄汁等)。

  (二)禁止滥用含铝膨松剂

  常见的膨松剂包括:碳酸氢钠(小苏打)、碳酸氢铵(臭粉)、硫酸铝铵(铵明矾)、硫酸铝钾(钾明矾)、酸性磷酸铝钠、泡打粉(分含铝、不含铝两类)、塔塔粉等,其中部分为含铝化合物。膨松剂常用于制作油条、糕点、面食等食品。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要求,小麦粉及其制品、面糊、煎炸粉、油炸面制品、焙烤食品、膨化食品、成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因此,在面制品制作中使用膨松剂应遵守以下要求:一是首选配料中不含铝成份的酵母粉、泡打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二是严格控制用量,不能仅凭厨师的经验添加,应使用精密称量工具,并注意混合均匀,以防部分产品铝含量超标;三是避免同时使用多种膨松剂,米制品(濑粉、河粉等)中不得添加膨松剂。

  二、法律要求和相关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餐饮服务单位如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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