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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目录及说明 |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