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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
2013-05-30 11:34  点击:1001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

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定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报送材料目录及说明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办理流程

1、直接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承办部门

企业注册局企业注册处

办理岗位及权限

企业处工作人员:受理、审查。处长:核准。

办理结果的形式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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