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促进餐饮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昆明市促进餐饮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昆明市促进餐饮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27号),进一步优化餐饮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加大餐饮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2012年至2016年,每年从服务经济暨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用于对餐饮业企业发展、滇菜研发项目、滇菜饮食文化发展等重点领域项目贴息贷款和奖励扶持实际缴纳税收贡献大的名优餐饮企业。
(二)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对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重大餐饮项目、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餐饮业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
二、土地政策
(三)各县(市)区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产业规划时,必须按照项目配建商业设施总面积的20%以上安排餐饮业网点,商业街区聚集的餐饮业态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该街区开发总建筑面积的20%;凡经规划确定为餐饮网点选址的,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用地性质。规划、土地、住建、工商、城管、土储、商务部门及监理工程机构和餐饮行业协会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与服务。
(四)对餐饮业重大项目和配套项目以及现代餐饮业发展集聚区建设,符合国家和昆明市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执行;大型餐饮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一次规划、分类供地、分期实施”的方式实施项目建设。
(五)鼓励餐饮业项目用地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并给予开通绿色通道,精简报批手续。对全国餐饮百强企业、省级餐饮名牌企业、市级餐饮名牌企业进行餐饮项目建设的,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执行,与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来昆投资和省、市确定的餐饮业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三、人才政策
(六)市人民政府设立“餐饮专业人才奖”,由市餐饮行业协会配合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我市及国外、省外到我市工作的优秀餐饮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评选活动,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奖励20名,评选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国外、省外到我市工作的优秀餐饮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依据相关规定,承认其在国外、省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积极实施滇菜研发骨干人才提升工程,挖掘民间餐饮,培育民间厨师,大力提升民间厨艺和技艺,鼓励各类餐饮人才参与专业职称、等级职称评定。
(七)高校、职业技术学校(院)及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餐饮专业建设,加强餐饮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紧密结合餐饮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性餐饮业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可采取与餐饮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餐饮职业学院或餐饮技能培训中心。
四、开放政策
(八)加大餐饮业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围绕我市餐饮业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建立餐饮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强我市与国外、境外特别是东南亚、南亚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经贸合作,鼓励引进国(境)内外知名餐饮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市外资本进入我市新建的大型餐饮项目,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重点支持;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办法。
(九)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对餐饮企业“走出去”重大项目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予以重点支持对规模化和具有相当特色的“进京、入沪、下南洋”滇菜企业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培育一批功能强大、辐射面广、特色鲜明的餐饮企业。
五、金融支持
(十)建立健全餐饮产业金融支持体系。对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餐饮企业,对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2号)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支持。在条件较为成熟时,支持餐饮行业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公司,重点解决餐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六、其他
(十一)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昆明市促进餐饮业发展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促进我市餐饮业发展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贯彻意见;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按照不重复享受引导资金补助(或奖励)政策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十二)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