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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前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审查告知的通知(鄂食药监保〔2012〕167号)
2013-05-15 16:54  点击:2459
发布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鄂食药监保〔2012〕167号
发布日期:2012-04-20
生效日期:2012-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hubfda.gov.cn/structure/cybh/tzgg/zw_1721_1.htm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当前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工商注[2012]6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新申请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原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省局决定暂按审查告知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经审查合格的经营者,发放"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合格告知单", 保健食品经营者凭此告知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当前保健食品经营准入审查工作,切实做好审查告知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保健食品批发(零售)经营者及保健食品专营、兼营连锁经营者的经营申请;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保健食品零售经营者申请。

  二、审查告知程序

  (一)提出申请

  新申请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原保健食品经营者需填写《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应资料。

  (二)资料审查

  负责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受理手续,安排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经营者补正材料或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审查

  负责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派2名以上现场审查人员,按照《保健食品经营者现场审查标准》(附件2)进行现场审查,出具保健食品经营现场审查报告(附件3)。

  (四)审查告知

  负责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现场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合格的经营者发放《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合格告知单》(附件4);对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经营者,不予发放《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合格告知单》,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国家新的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出台后自行废止。

  附件

  1.   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申请表.doc
  2.   保健食品经营者现场审查标准.doc
  3.   保健食品经营现场审查报告.doc
  4.   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合格告知单.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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