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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生质监部门对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做出说明
2013-05-15 14:32  点击:1118

  5月7日晚,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通过浙江在线发出《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

  说明原文如下:

  鉴于近日部分新闻媒体再次对农夫山泉标准问题进行询问,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共有4项,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

  分别是:《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以上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

  二、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我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依据《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在执行我省现行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DB33/383)的基础上,重申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浑浊度≤1NTU,总砷(As)≤0.01mg/L,镉(Cd)≤0.005mg/L,总α放射性≤0.5Bq/L,溴酸盐≤10μg/L。

  三、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已联合行文,要求各地依法加强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安全监管。

  各级质监部门继续认真执行《关于严格饮用水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及附录《现场核查表》中“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把许可准入关;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继续按照《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进行抽查、检验和判定,严把质量安全关;对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风险监测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两部门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严格监管,督促企业准确把握包装饮用水各类标准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强调全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确保质量安全。

  四、省卫生厅将按照国家卫生与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鉴于国家层面正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通用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省不拟另行制定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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