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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区居民饲养家禽和食用鸽的处理意见
2013-05-13 10:49  点击:1313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沪农委〔2013〕114号
发布日期:2013-04-1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e-nw.shac.gov.cn/zfxxgk/mulu/yewu/xumu/qita/201304/t20130419_1341014.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期,上海及周边省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不断增加,引起市民极大关注。为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区居民饲养家禽和食用鸽等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城区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从4月6日起,市爱卫办已在全市启动“违规养禽阻止行动”。

  二、按照“谁饲养、谁负责”的原则,城区居民饲养的家禽依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置。

  三、对城区居民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和食用鸽,由当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统一收集,送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焚烧处理。

  四、所在区县和街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一处理城区居民饲养的家禽和食用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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