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函〔2007〕169号
发布日期:2007-07-18
生效日期:2007-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ahwst.gov.cn/chn201012011135542/article.jsp?articleId=889254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使用氧研制新型饮用水产品相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所使用的氧气应符合医用氧要求,氧气纯度不低于99%,制成的饮用水中含氧量不应超过150mg/L。生产企业应加强加氧饮用水的生产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
此复。
卫生部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