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浙江省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了《衢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红灰黑名单”制度(试行)》,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和征求意见。现将该制度面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若对该制度及其有关规定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衢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5月10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郑树才、王心一,联系电话:8878775,传真:8878776。
附件:《衢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红灰黑名单”制度(试行)》
衢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衢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红灰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诚信建设,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倡导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或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信用“红榜名单”: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
(二)通过县级及以上食品安全A级或相当于优秀等级的信用评定,或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等认证且体系正常运行。
(三)之前连续二年监督抽检无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合格产品,无被查实的由违法情节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无行政处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四)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责令停业、撤证吊证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信用“灰名单”:
(一)未按照政府监管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二)对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且未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之前12个月内自产产品监督抽检连续2次不合格。
(四)存在主观恶意、故意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存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情形行为的。
(五)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被各级主流媒体曝光的。
(七)存在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或失信行为,经县级及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合议确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信用“黑名单”(含单位和个人):
(一) 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违反许可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在申请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时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的;
(四)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之前12个月内,自产食品监督抽检连续3次不合格的。
(六)之前12个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
(七)被行政立案查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阻挠执法的。
(八)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或失信行为,经县级及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合议确定的。
第七条 红灰黑名单以县域为单位,由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相关部门负责评定和管理,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本级区域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评定和管理。
第八条 红榜名单实行年度统一评定和动态销榜管理:
(一)评定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由相关监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推荐名单,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汇总合议后,提出初核名单;将初核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有关异议,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实,核实后提出复核名单,经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销榜管理。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资料书面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在红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灰榜、黑榜名单实行动态个案评定和定期销榜管理:
(一)评定方式。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行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资料书面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列入灰榜或黑榜名单。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并列入灰榜或黑榜名单向社会公布,名单公布时应注明列入灰榜或黑榜的原因。
(二)销榜管理。销榜管理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列入灰榜、黑榜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其相关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依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销榜;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在其相关行为已终止或整改完毕达到半年以上时间并经监管部门核实的,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一次定期进行清理审核和销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县级红灰黑名单由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过当地食品安全信息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市本级和县(市、区)红灰黑名单,通过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列入食品安全信用“红名单”的单位,纳入当地发改部门的社会信用奖惩系统,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列入食品安全信用“灰名单”的单位,由相关监管部门采取以下加严监管或惩戒措施:
(一)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进行约谈并签订整改承诺;对该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实行集体培训。未落实整改和培训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实施重点关注,采取跟踪检查、不定期检查和增加监督检查、产品抽验频次等措施,进行严格监管。
(三)降低信用等级,并对该单位许可项目申报、财政补助补贴项目申报、评优评先和认证申报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 列入食品安全信用“黑名单”的单位,纳入当地发改部门的社会信用奖惩系统,落实惩戒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的,同时应在市场准入方面依法予以惩戒:
(一)在申请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时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的申请人自相关许可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
(三)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红灰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红灰黑名单”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衢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