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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宿食药监发〔2011〕78号)
2013-04-19 11:01  点击:1017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宿食药监发〔2011〕78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uqian.gov.cn/publish/main/1/959/25/89/20120929172713734477767/index.html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

  现将《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发生在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177号令)和《江苏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如下所列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渠道,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二)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三)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地沟油等废弃油脂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五)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二)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餐饮服务提供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三)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五)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六)经营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十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受理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和有效联系方式,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获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鼓励举报人采取实名举报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按照每案实际收缴罚没款1-10%的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无罚没收入的,应视事件对社会的危害性或影响大小,对举报人给予适当数额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经市局研究同意,可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特案批准奖励,奖金额度不受本办法限额控制。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经立案查证属实并结案后,根据举报人对案件的贡献情况,由案件经办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发放。

  第九条 受奖的举报人从案件经办单位发出的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在拨付给餐饮服务执法机构的办案费用补助中单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违法案件查处所收缴的罚没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以支付奖励经费为由截留、挪用、坐支或以其他方式侵占罚没收入。

  第十一条 对奖金的发放,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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