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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业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价〔2013〕9号)
2013-04-19 10:12  点击:2373
发布单位: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汕价〔2013〕9号
发布日期:2013-01-16
生效日期:2013-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hantou.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0001010/2.3.4/201301/282778.html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与安监局,市餐饮业协会、酒店业协会,有关餐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业明码标价工作,促进餐饮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营造“明白消费,放心消费”的餐饮服务消费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汕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餐饮业明码标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酒店、饭店、酒楼、餐馆、餐饮中心、快餐厅、酒吧、茶楼等专营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度假村、歌舞厅等兼营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餐饮业明码标价规范(附件1)。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方式与内容。可以采取标价牌(卡)、价目表、价目本(簿)、菜谱、点心卡等方式,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和投诉电话。明码标价牌、卡、表(簿)、本由餐饮业经营单位参照规定样式(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作使用。

  三、推广餐饮业“两单制”制度。酒店、饭店、酒楼、餐馆等经营企业推广“两单制”(附件3)。“两单制”是指餐饮业经营企业在顾客用餐时向顾客提供《点菜清单》和《结算清单》。顾客用餐时,餐饮业经营企业向顾客提供《点菜清单》,列明所点菜肴的品名、单价、数量和金额,让顾客核对后上菜。结帐时,将《结算清单》交给顾客核对后,将《结算清单》交给顾客。

  四、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或变更《汕头市餐饮业菜谱》、《汕头市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并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六、加强餐饮业内部价格管理。餐饮业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设立专(兼)职物价员,完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坚决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加强餐饮业标价行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明码标价的监管和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3年 2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汕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规范

  2.菜谱、价目牌、价格签式样

  3.汕头市餐饮业“两单制”参考模式

  汕头市物价局

  2013年1月16日

  相关附件:   关于加强餐饮业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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