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分局,餐饮分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
(联系人:邓成忠,联系电话:81743042)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
第三条 市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五条 以市局名义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听证会由市局组织。
第六条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时,应一并送达《当事人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并附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听证委托代理书》的文书样本(见附件)。
第七条 市局听证会主持人一般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
听证员可以由主持人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员库中选聘。听证员库由市局各业务处室、稽查分局、餐饮分局业务骨干组成。
听证会应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项。书记员由本单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人员的组成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认为案情简单的案件,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组成;
(二)认为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组成。
第九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延迟举行听证会时间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迟。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听证通知书指定的时间20分钟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在开始”、“请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书记员宣读以下听证纪律:
(一)把手机调到震动或者关闭状态;
(二)注意文明用语,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吸烟;
(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终止,书记员将听证终止的原因记入听证笔录;
(四)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拍摄。
除前款第(四)项的规定外,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听证纪律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以下权利: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的权利;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的权利,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
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进入调查阶段。
调查阶段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二)请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物证、宣读书证等证据;
(三)请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告知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
(六)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
(七)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向当事人提问。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进入辩论阶段。
辩论阶段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并宣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二)宣布申辩终结。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最后陈述阶段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二)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但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留在会场。
听证会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听证员核对听证笔录,认为记录有笔误的由书记员改动并在改动处用印鉴覆盖,属于漏记的,应当另附纸补充说明,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听证意见书》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合议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送本局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市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根据听证后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以下《听证意见书》,由市局负责人批准:
(一)处罚意见与案审委员会原来讨论决定的意见一致的;
(二)处罚意见不改变案审委员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但改变自由裁量的幅度的;
(三)处罚意见认为案审委员会认定的罚款基数计算有误的。
以下《听证意见书》,由市局负责人决定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
(一)改变案审委员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的;
(二)认为案审委员会的处罚意见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市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情况。
市局制作的《听证意见书》经市局负责人审批或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送稽查分局或餐饮分局,抄送听证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本局具体承办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的人员。案审委员会(案审小组)成员和其他参加本案讨论、合议,但没有直接参加本案调查的人员,不属于案件调查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