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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分类定级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温检卫〔2010〕126号)
2013-04-19 08:59  点击:1543
发布单位:温州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温检卫〔2010〕126号
发布日期:2010-12-22
生效日期:2010-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wenzhou.gov.cn/art/2010/12/31/art_4742_6263.html

  各办事处,卫食检处:

  《温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分类定级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温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分类定级监督

  抽检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温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温州局)所辖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适应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的转变,促进出口食品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及省局《关于印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试行)》(温检卫〔2009〕10号)(食品版检企通)在温州局辖区出口食品检验监管中运行一年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温州局辖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及其出口食品的安全监控与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分类定级监督抽检管理”指根据企业的诚信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检自控能力、原辅料管理情况、生产规模、出口量及质量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定期和日常监管情况等,对出口企业实施分类定级,采取不同级别的管理,并对其出口产品采取不同比例的抽批率。

  第四条  温州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定级工作和监督抽检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局卫食检处牵头、螯江办事处及瑞安办事处检验科协助实施,并由卫食检处按要求将企业评定结果和动态调整情况上报省局。

  第二章  企业定级标准

  第五条  根据省局相关工作规范规定,温州局对所辖出口企业实施从宽至严的1-3级管理。

  第六条  企业定级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高于85分企业(含85分)评为一级,评分在65-85分者评为二级,评分低于65分者评为三级。打分参照以下标准:

  (一)企业诚信度(20分)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10分),企业信用登记为B级(7分);

  (2)近1年内未发生逃漏检、不如实申报、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违法违规行为(10分);

  (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25分)

  (1)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文件规定与现场运行相一致,且体系运行持续有效,相关记录完整、真实、准确(10分);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ISO9000、ISO14000、HACCP),并获得相应的有效认证证书(5分);

  (3)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5分);

  (4)企业及时更新“检企通”上的备案资料,确保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合(5分)。

  (三)自检自控能力(15分)

  (1)建立企业内部实验室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进行检测(5分);

  (2)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检测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满足品质、安全、卫生等产品常规检测项目的需要(5分);

  (3)接受并通过省局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或通过省局组织的企业实验室认可(5分);

  (四)原辅料管理情况(10分)

  (1)制定并有效执行合格供方评价程序,原辅料验收标准、验收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完整、真实、有效,有种养殖基地备案要求的产品原料均来自备案基地,基地管理符合相关规定(5分);

  (2)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规范》(GB2760-2007)的规定,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5分);

  (五)生产规模、出口量及质量状况(10分)

  (1)出口产品质量良好,依法设立满3年以上(含3年)且年出口批次50批以上或者货值500万美元以上(符合此条件者得5分);出口产品质量较好,依法设立满2年以上(含2年)且年出口批次30批以上或者货值100万美元以上(符合此条件者2分);以上两个条件均不符合者不得分;

  (2)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产品出口报检批检验合格率100%,残留监控中检验合格率达98%,且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索赔、退货或国外通报等不良情况(符合此条件者得5分);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产品出口报检批检验合格率100%,残留监控中检验合格率达95%,且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索赔、退货或国外通报等不良情况(符合此条件者得3分);以上两个条件均不符合者不得分。

  (六)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定期和日常监管情况(10分)

  (1)近2年来在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换证复查等监督管理中,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对检查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均能做到及时、有效整改(6分);

  (2)《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出口与监督检查纪要簿》填写及时、规范,并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深入有效的自查、内审和管理评审,相关记录完整、真实(4分)。

  (七)其他(10分)

  (1)企业确立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信息员,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有关工作(5分);

  (2)企业建立出口食品风险分析制度,并有效运行;对高风险产品制定年度监控计划并实施(3分);

  (3)被省局批准列入出口良好企业名单者(2分)。

  (八)附加分(10分)

  (1)考核周期内通过国外官方检查者(5分);

  (2)被授予“优秀质量诚信会员企业”称号者(5分)。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由温州局对其出口产品实施批批检验。

  (1)获得出口备案资格不满半年的新企业;

  (2)年出口批次在12批以下或未纳入检企通的企业;

  (3)列入“检企通”黑名单的企业。

  第八条  出口企业生产报检的新品种,前5批应当实施全项目批批检测,全部合格的,方可实施监督抽检措施。

  第九条  如出口产品报检批需出具包含安全、卫生等具体项目检测结果的证书,其组批的生产批中至少一批经温州局检验,并对具体项目实施抽样检测。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温州局组织评审组,依据本规范第六条所列条件对辖区的出口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定级管理现场评审记录》(见附件1),评审结果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温州局根据评审结果对企业定级,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定级结果告知书》(见附件2),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温州局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和出口企业定级结果,设定“检企通”出口食品生产批抽批率,具体如下:

  (一)一级企业(对应“检企通”放宽企业):

  (1)低风险产品,抽批率为5%-10%;

  (2)中风险产品,抽批率为10%-30%;

  (3)高风险产品,抽批率为30%-50%;

  (二)二级企业(对应“检企通”正常企业):

  (1)低风险产品,抽批率为10%-30%;

  (2)中风险产品,抽批率为30%-50%;

  (3)高风险产品,抽批率为50%-80%;

  (三)三级企业(对应“检企通”加严企业)

  (1)低风险产品,抽批率为30-50%;

  (2)中风险产品,抽批率为50-70%;

  (3)高风险产品,抽批率为80%以上;

  抽批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必要时可人为确定某一抽检批。

  第十三条  “检企通”中设置的过程监管抽查比例和报检批抽查验证比例,可作为对上述抽批率的补充和验证,其设定不得高于相同产品的生产批抽批率。

  第十四条  温州局结合省局主管部门公布的《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制定辖区内企业抽检措施明细表,每半年上报省局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类别、企业登记、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抽检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温州局在省局主管部门发布的《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基础上,确定本辖区出口食品的重点检测项目和监控项目(对应“检企通”中的检验监控项目),对抽到的食品批批检测重点检测项目,监控项目不低于本批(实施检验批次)的30%。

  第十六条  温州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减抽检项目,在抽批率的基础上可进一步设定增减项目的抽检频率。增减项目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特殊检验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检验频率不计入本规范所指抽检比例。

  第五章  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温州局对分类定级管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采取扩大抽检比例等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或残留监控中发现不合格的;

  (二)日常监管、定期监督检查或换证复查中发现有严重影响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不符合项的;

  (三)其他应当扩大抽检比例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实施分类定级管理的企业,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作降级处理:

  (一)出现本规范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并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企业主观原因导致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索赔、退货、国外通报的;

  (四)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连续2批检出不合格的;

  (五)企业检验人员对厂检结果弄虚作假的;

  (六)在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不能保持原有定级条件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降级的企业,自降级之日起半年后且经过重新评定方可恢复原管理级别。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及时告知温州局,对其分类定级进行重新评定。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者生产地址变更的;

  (二)生产、加工的出口食品种类变更或增加的;

  (四)生产工艺、技术条件、卫生质量体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相关事宜如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涉及的国家标准,如有新版本,按照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温州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定级管理评审记录.doc
  附件二: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定级结果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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