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对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统计监测工作,准确掌握畜禽产品市场供求状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数据质量
国务院22号文件要求“商务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作为当前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安排专人负责畜禽产品销售量数据的催报、审核工作,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重点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信息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二、增加监测品种,细化监测指标
在《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中增加“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交易量统计月报表”(表式见附件1),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于每月5日前填报。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销售1表)中的“肉类”项目下增加猪肉、牛肉、羊肉3项指标,单位为万元;在“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销售2表)中增加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鸡肉、鲜蛋、鲜鸡蛋等7项指标,单位为吨。新增报表及指标于2007年9月1日起填报,请各地组织样本企业按时填报。
三、扩大监测范围,优化样本结构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猪肉等畜禽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做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对全面、准确掌握畜禽产品产销和供求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些地区选择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样本销售规模小、代表性不强,无法准确反映当地市场的畜禽产品销售情况。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尤其是畜禽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纳入监测范围。请各地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新增样本企业名单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特此通知
附件:1、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交易量统计月报表
2、新增指标解释
商务部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交易量统计月报表 企业名称: 单位: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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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本期 |
上年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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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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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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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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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豆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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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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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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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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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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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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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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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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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鸡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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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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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鲜鸡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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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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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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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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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注:1、交易量是指市场所有摊位商品交易量之和。
2、企业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及其上年同期数据(如2007年9月1日-5日报送2007 年8月份及2006年8月份数据)。
附件2:
新增指标解释
1、大米:包括籼米、粳米和糯米。
2、面粉:以小麦为原料制成的食用粉。
3、食用植物油:以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植物油脂。
4、猪肉:鲜、冻猪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猪肉制品(指用猪肉做的酱肉、熟肉、咸肉、腊肉、烤肉、风肉、火腿以及各种香腊肠、肉松和肉干等,下同)。
5、牛肉:鲜、冻牛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牛肉制品。
6、羊肉:鲜、冻羊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羊肉制品。
7、禽肉:鲜、冻禽(鸡、鸭、鹅等)肉。不包括活禽及禽肉制品。
8、鸡肉:鲜、冻鸡肉。不包括活鸡及鸡肉制品。
9、鲜蛋:鲜禽(鸡、鸭、鹅等)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及再制蛋(松花蛋、咸蛋、糟蛋、醉蛋、熏蛋、卤蛋等)。
10、蔬菜:各种鲜嫩蔬菜。不包括干菜、酱腌菜等。
11、水果:各种新鲜瓜果。不包括干果、蜜饯果脯等。
12、水产品:鲜的、冷冻的和干的各种海水产的鱼、虾、海参、海带和其他海水产品,以及淡水产的鱼、虾和其他淡水产品。不包括水产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