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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关于实施2013年兽药监督抽检的通知(川兽药[2013]8 号)
2013-03-18 13:55  点击:1565
发布单位: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发布文号:川兽药[2013]8 号
发布日期:2013-03-0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303/t20130313_180281.html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加大打击假劣兽药的工作力度,保障养殖业用药安全有效,按照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3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检验900批,其中,包括农业部下达我省201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450批的任务。

  二、根据省畜牧食品局的要求,本年度在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由我所完成。抽检企业按片区划分,抽检任务承担科室见附件人员分组表。

  三、本年度兽药监督抽检的范围是:

  1、监测抽检。近年来未曾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省新建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2、跟踪抽检。2012年以来被列入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曾接受过兽药GMP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上年度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

  3、定向抽检。2012年度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企业(附件1)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0%。

  4、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补充检查方法》(农医发[2009]17号)、农业部公告第1848号、第1868号以及将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

  四、专项检验。对部分样品的标签、说明书中标明具有治疗咳喘症状或治疗呼吸道疾病的注射剂、粉散剂、预混剂、片剂和口服液等剂型,要进行瘦肉精类的专项检验,对发现非法添加有瘦肉精类的样品要及时报告省局兽医兽药处。

  五、样品确认。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由业务科在收到抽检样品时按有关要求及时完成。

  六、结果确认及处理。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业务科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局兽医兽药处以及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科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如果复验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样品。

  七、各科室应及时出具抽检样品的检验结果,业务科应于今年3月、6月、9月和12月底的前5个工作日分别向农业部、中监所和省局上报兽药抽检结果完成情况,并将抽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省畜牧食品局,以便进一步搞好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八、各科室抽检人员在抽检过程中应严格按照《2013年兽药抽检实施方案》实施样品的抽检(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   定向抽检企业名单.doc
  2、   2013年兽药抽检实施方案.doc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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