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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0号)
2013-03-13 16:35  点击:1914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医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2013-02-27
生效日期:2013-0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3年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落实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完善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围绕制售假劣兽药等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兽药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并取得实效。

  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兽药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非法制售假劣兽药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近期媒体曝光的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其他组分以及不规范用药等问题,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兽药监管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的责任越来越大。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有效的重要保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兽医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兽药监督执法职责。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在兽药监管、兽药质量监测等方面的情况,做到“检打联动”,对重点对象、突出问题加大查处力度。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法,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查处。

  (一)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对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要加强调查取证的力度,予以重点监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防不法企业逃避监管。

  (二)整顿规范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加大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和经营门店的督查力度,特别是对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经营者要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顶格处罚。

  (三)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四)要注重打击效果。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问题严重的,坚决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及时通报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加强兽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机制

  各地要狠抓兽药执法队伍建设,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为做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基础保障。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人员编制和监督执法工作经费,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为做好监督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同时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做到规范执法。要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在查办兽药违法案件中,依法提请兽医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统一谋划,做好兽药监督执法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各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目标和措施,确定监督执法重点任务。要将监督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开展兽药监督执法督查活动,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理。农业部将结合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工作,制定督查方案,对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加分奖励。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请于2013年6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和《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报农业部兽医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zc@ivdc.gov.cn。

  农业部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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