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加强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定点屠宰企业生猪来源、肉品流向、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的记录等都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生猪来源、肉品流向、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的记录是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屠宰企业台账登记等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目前部分定点屠宰企业的台账存在格式不统一、内容不一致、使用不规范、填写不完整、报送不及时等问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督促屠宰企业做好定点屠宰基础数据的统计报送、信息、屠宰企业台账等基础工作。要充分认识生猪定点屠宰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台账管理制度,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
根据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基本台账有关样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本通知所附台账样表进行台账登记。2013年1月1日至收到通知之日期间的相关记录,要进行补充登记。已经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其电子管理台账应涵盖附件2-附件4台账样表规定的基本科目。附件5-附件11必须进行纸质台账登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工作,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8),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于每月10日前向我厅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含纸质报表及电子报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不按时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报送的数据不认真核实甚至弄虚作假的,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清算时,视为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此通知及时传达至所辖县(市、区)商务局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联系人: 韦克非 黄军
联系电话:0791-86246653 86246656
电子邮箱:swtsczxc@163.com
附件: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doc
2. 生猪进场(点)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doc
3. 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doc
4. 生猪产品出场(点)记录表.doc
5.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doc
6. 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doc
7.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doc
8. 20 年 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定点屠宰企业用).doc
9. 20 年 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用).doc
10. 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doc
1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doc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