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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2〕168号)
2013-02-26 15:58  点击:1463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12〕168号
发布日期:2012-12-03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2/12/16/010353062.s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7月27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
 
  《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举措,对于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确保贯彻到位、执行到位。一是在全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学习《管理办法》各项活动,结合实际,重点抓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使其准确理解《管理办法》条文精神,熟练掌握主要内容,正确贯彻执行《管理办法》。二是面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采用张贴宣传图画、发放宣传单、集中宣讲等多种方式,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活动,使其了解《管理办法》具体要求,明确法定职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精神,增强公众的消费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监管。
 
  二、完善工作措施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状况进行全面梳理,明确界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对难以界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同级政府确定监管责任主体,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状况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切实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坚持服务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同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统筹规划、规范经营,建设或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场所,制定相应的产业规划和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三、加强制度建设
 
  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快制定本地贯彻《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快制定本地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快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效指导全省《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省质监部门要加快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省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制定食品摊贩备案办法。診?2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对落实《管理办法》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工作。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确保《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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