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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川食安办〔2013〕52号)
2013-02-25 10:42  点击:1795
发布单位: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川食安办〔2013〕52号
发布日期:2013-02-18
截止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备注:http://www.scfs.gov.cn/webfront/html/article/201302220856070001.html

  各市(州)食品安全办: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办起草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请2013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现印发你们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13年2月22日前书面反馈至省食品安全办。

  联 系 人:省食品安全办应急管理处 黄昕

  联系电话:028-86633537(带传真)

  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事故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标准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了人身伤害或人员患病,但伤害或病患人数在3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件,其信息报告工作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及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应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应急值班管理,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食品安全办应当协调相关部门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迅速核实其准确性,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处置,积极采取措施防控事态扩大,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事故级别,并把初步核定的情况及时报上级食品安全办,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食品安全办报告。

  第八条  上报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各级食品安全办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设备,保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畅通。

  第三章 报告主体

  第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或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五)农业、卫生、畜牧、水产(渔政)、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各级食品安全办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或通报,也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六)各级食品安全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和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别在1小时、2小时、4小时、6小时、8小时内完成向上级食品安全办的初次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后续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章  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则上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增加报告的次数和内容。对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等级的食品安全事件,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两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采用统一规范格式(详见附件)。

  (一)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的特点是快。

  (二)进程报告。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最新情况,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进程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展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进程报告的特点是新。

  (三)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结论意见,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责任追究等。负责牵头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办应在事故或事件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汇总和书面报告。总结报告的特点是全。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级食品安全办在每季度末,负责汇总本季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份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到省食品安全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迟报、隐瞒、谎报、缓报、不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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