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粮食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粮财联〔2012〕192号)
2013-01-29 16:25  点击:2297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皖粮财联〔2012〕192号
发布日期:2012-12-3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ahls.gov.cn/open.php?controller=Class&action=Show&class_id=17&info_id=4548

  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

  近年来,财政粮食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有效改善了我省粮油仓储基础条件,促进了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但从审计和专项检查看,一些地方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及会计核算上,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影响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为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粮食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为加快项目实施,各地必须提前做好项目方案设计、土地储备、资金筹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工作不成熟、不完备的项目不得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2.合理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下达后,各地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要严格审核资金使用方向,严禁用于管理性支出,并严格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县级报账制。

  3.加快项目实施步伐。各地要科学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加快项目建设,进行进度控制,原则上当年补助的项目当年完工。当年项目未完工或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年底结转结余超过50%的,必须书面报告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4.切实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公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项目监理制、资金报账制、法人责任制、施工合同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应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严禁通过大额现金支付;要合理使用票据,不得使用工程款借条、预付款票据计入固定资产,不得以收据代替发票入账等。

  5.严格建设项目调整。各地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变更的,须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项目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项目方案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级财政。

  6.规范账务和会计处理。财政粮食项目资金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单位要设置单独帐页,专账管理。项目资金通过“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递延收益”等科目核算,并区分政府补助类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

  7.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粮食部门要加强项目督导,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8.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各地要指导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出具审计报告。粮食部门要及时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9.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由市、县粮食部门存档。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对相关资料档案清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全面、完整、准确。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31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5号)
上一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案件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