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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
2013-01-24 15:22  点击:180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2013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3-01-23
生效日期:2013-0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美国鲜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关于美国产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达成一致,美国鲜梨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美国鲜梨进口。
 
  附件: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21日

 
  附件
 
  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美国产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新鲜梨,学名:Pyrus communis,英文名:Pear。
 
  三、允许的产地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及俄勒冈州。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如需要)须在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美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包装厂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苹果花象Anthonomus quadrigibbus
 
  3.卷叶蛾类:桔带卷蛾Argyrotaenia citrana, 果树黄卷蛾Archips argyrospila,玫瑰色卷蛾Choristoneura rosaceana
 
  4.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5.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
 
  6.南非苹粉蚧Pseudococcus obscures
 
  7.梨灰盾蚧 Epidiaspis leperii
 
  8.苹果棉蚜Eriosoma lanigerum
 
  9.梨蓟马Thrips inconsequens
 
  10.迈叶螨Tetranychus mcdanieli
 
  11.太平洋叶螨Tetranychus pacificus
 
  12.梨火疫病Erwinia amylovora
 
  13.苹果、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clavipes
 
  14.欧洲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fuscum
 
  15.美洲山楂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globosum
 
  16.牛眼果腐病Neofabraea malicortis和Neofabraea perennan
 
  17.苹果、梨边腐病 Phialophora malorum
 
  18.苹果、梨球壳孢果腐病Sphaeropsis pyriputrescens sp.
 
  19.梨波氏盘果腐病菌Potebniamyces pyri
 
  20.美澳型核果褐腐Monilinia fructicola
 
  六、装运前要求
 
  (一) 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冬季修剪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
 
  2. 所有出口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时间及使用频次等信息。
 
  3. 针对特定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1) 针对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出口到中国的梨必须来自经中方认可的地中海实蝇非疫区。如来自地中海实蝇疫区,需在中方认可的设施中进行冷处理: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或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或以下,持续21天或以上。
 
  (2) 针对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果园应遵照苹果蠹蛾监测和有害生物管理指南进行监测和控制,包括诱捕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干扰交配等综合措施。
 
  (3) 针对牛眼果腐病Neofabraea malicortis、苹果梨边腐病Phialophora malorum、苹果梨球孢果腐病Sphaeropsis pyriputrescens和梨波氏盘果腐病菌Potebniamyces pyri,果园应遵照有害生物标准化管理程序进行监测,如监测到上述病害,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在果实收获前检查时,如发现由上述病害引起的腐烂,该果园的梨不得向中国出口。
 
  (4) 针对苹果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clavipes、欧洲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fuscum、美洲山楂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globosum,在生长季节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应进行化学防治。在出口前检查时,如在果实上发现上述真菌病害,本季节将暂停该果园的梨向中国出口。
 
  (5) 针对梨火疫病Erwinia amylovora,果园应实施控制措施,包括疫病发生预测与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 符合要求的果园的梨方可允许进入包装厂包装。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美国动植物检疫局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在包装输华梨之前,应对生产线进行清洗。
 
  2. 包装过程中,梨果须经剔除、挑选、分级。保证果实尽可能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植物残体和土壤。
 
  3. 包装厂应对收获后可能发生的病害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如在包装过程中使用杀菌剂,应定期监测杀菌剂浓度,保证剂量合适,并保留处理和监测记录。
 
  4. 包装好的梨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避免再次感染有害生物。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是新的,干净且卫生,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果园号码、包装厂代码、包装厂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每个托盘货物需用英文或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未使用托盘,如航空器,则每个包装箱上需用英文或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美方应按照出口果实总箱数的2%进行抽样,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个果,并对样品进行全部检查。同时,至少取40个果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2. 如发现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该批梨不得向中国出口,同时,相关果园的梨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3. 如检出牛眼果腐病Neofabraea malicortis,苹果梨边腐病Phialophora malorum,苹果梨球孢果腐病Sphaeropsis pyriputrescens, 梨波氏盘果腐病菌Potebniamyces pyri,该批梨不得向中国出口,同时,相关果园的梨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4. 如检出活的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美方需立即通报中方,并暂停相关果园的梨向中国出口。
 
  5. 如果检出中方关注的其他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梨不得向中国出口。
 
  6. 美方应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保留相关调查记录。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经植物检疫合格的梨,美方将出具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shipment of pear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U.S. Fresh Pears Exported to China’ and do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梨符合《美国鲜食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该批货物的产地、包装厂代码和集装箱号码。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集装箱号码等。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口梨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 如在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报检时还需提供由中美双方检验检疫官员共同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和果温探针校正记录表格;如在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报检时还需提供由船运公司下载的集装箱冷处理记录,以及由美方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梨实施检验检疫。
 
  2.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由冷处理培训合格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判定冷处理是否合格。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有关证书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要求,不得接受报检。
 
  (二)如已进行冷处理,但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运、销毁或转口等处理措施;
 
  (三)如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则该批梨不准入境。
 
  (四)如发现有未经批准的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生产的梨,则该批梨不准入境。
 
  (五)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梨作退运、转口、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及时向美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有关检验检疫措施。
 
  (六)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回顾性审查
 
  (一)如果美国梨上有害生物发生变化,质检总局将作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美方协商,调整相关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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