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三条 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也可以匿名举报。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到访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浪费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工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社会公众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已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与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30000元奖励;
(二)举报较大事故的,给予20000元奖励;
(三)举报一般事故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四)举报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给予30000元奖励;
(五)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举报案行政罚款额的1-3%给予奖励,但奖励额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没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八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举报的为主,如果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比较全面,根据所提供线索或者资料具有的重要性,按比例分别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负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部门具体实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的部门应当于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对于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者对该举报事项有管辖权的部门名称;举报者坚持在本部门举报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举报事项的核实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受理部门、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举报奖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做好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确认、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列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情况按年度核拨。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二个工作周结束前,将本部门上季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统计报表,逐级报至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9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