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46号 )
2013-01-21 10:37  点击:1499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12〕46号
发布日期:2012-02-24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区卫生厅、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委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西出入境检验验疫局

  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鉴定排查、风险预警、风险评估能力,全面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结合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和工作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对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是为了防止食品中有害因素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系统地收集、分析和评价食品中有毒有害因素数据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相关信息的过程。当前,我区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危及食品安全的隐患长期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同时,我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起步晚,现阶段受人力资源、经费保障、技术支撑以及信息沟通等方面的限制,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差距,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对规范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提高水平,主动出击,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掌握其发展趋势,科学分析问题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以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减少疾病负担,保障劳动力素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技术,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的平台作用,构建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以及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系统自治区级食品检测实验室为龙头、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和质检机构食品检测实验室等为骨干、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底,各相关部门开展的环节、行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为重要补充的,并能实现信息全面共享的高度敏感的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到县,延伸到乡村、社区的化学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我区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掌握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确定食品监管重点领域,促进我区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可控性和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

  三、协同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策划、组织当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各级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开展本部门相关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风险监测结果,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各级工业信息化、商务部门积极配合、协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部门和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经费支持和投入力度,全面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技术支撑能力。

  加强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重点实验室建设。以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为枢纽,联合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系统自治区级实验室,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平台,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涵盖食品安全危害因素(食品污染物)监测检验、食品毒理和功能学检验、食源性疾病监测的重点实验室,提高对有害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违法添加物质和人体健康危害指标物质的检测能力。

  五、深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粮、油、蛋、肉、蔬菜、乳制品、水产品、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以及学校周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食品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禁用农药与兽药、食品非法添加物等方面的化学污染物、食品微生物的监测;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建立食源性疾病病因溯源平台,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食品与危害因素,建立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产地及与之有关的环境、工业企业分布等支持资料数据库,及时分析并作出风险预警,力争做到主动发现、事前干预。

  六、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各地要不断完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和主动监测系统,组织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区统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医疗机构在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报告方面的作用,在医疗机构设立临床监测点,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信息收集,通过各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的互动关系,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通过全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七、完善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组建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参与制订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定期讨论分析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状况与控制对策,为制定全区食品地方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市和有条件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

  八、积极引导舆论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间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积极关注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信息与舆论监督,提高对新发现的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疾病的灵敏反应能力,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来自举报、投诉和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要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发布预警。要将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与食品安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了解和信任。

  九、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各地要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严格问责,从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批准紫甘薯色素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3〕13号)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2〕83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