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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2〕83号)
2013-01-21 10:27  点击:3128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桂政发〔2012〕83号
发布日期:2012-10-31
生效日期:2012-10-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食糖精深加工、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食糖精深加工水平,延长糖业产业链,积极发展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的食糖精深加工,实现糖果休闲食品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特制订本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投资2亿元以上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或新进入自治区认定的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和南宁·中国糖城内建设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条  鼓励自治区内制糖企业发展食糖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其在原址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可视同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内投资的新项目,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章  产业支持政策

  第三条  自治区内新投资2亿元以上糖果休闲食品项目,或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内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符合相关申报条件者,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在产业发展资金等方面优先扶持。入园企业在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视同异地技改,符合相关申报条件者,可申报技改贴息或补助。对重大糖果休闲食品产业投资项目,按“一项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第四条  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自治区认定的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和南宁·中国糖城开发建设,投资者可根据规划在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内投资建设园中园,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千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资金规定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

  第六条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第七条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八条  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园区内新设立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第四章  土地保障政策

  第十条  企业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第十一条  在城市(乡镇)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将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凡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不能完成占一补一的,由自治区统筹调剂补充耕地占补指标,确保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第五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糖果休闲食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糖果企业协会或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龙头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六章  人才保障和科技开发政策

  第十五条  对糖果休闲食品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对不转户口、不转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到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及产业园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居住证,并在职称评审(考试)、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对入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随同家属需就业的,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其就业。随同子女需入学的,按照当地居民待遇,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劳务合作用工协调机制,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区企业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在广西设立糖果休闲食品研发机构,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加大研发支持力度,每年从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重点在糖果休闲食品领域培育和建设一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指导入园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和支持入园企业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和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鼓励入园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

  第七章  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入园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生态与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主体资格,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明确“筹建”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开辟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启动快速审批通道,加快糖果休闲食品项目和产业园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等方面的报批速度。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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