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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农渔发[2013]2号)
2013-01-18 13:48  点击:222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渔发[2013]2号
发布日期:2013-01-0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1月8日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升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级、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市、县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管护、资源环境监测、科研宣教、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六条  考核结果由基础计分、平时计分、年度计分相加而成,满分150分。
 
  基础计分3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及制度情况。
 
  平时计分7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日常管护、资源监测、科研宣教等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计分5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质量、保护成效等。
 
  第七条  基础计分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评估。
 
  第八条  平时计分由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在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网站上自行打分,并附每次工作记录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年度计分由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综合评价相加而成。
 
  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最高赋分35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高赋分15分。
 
  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最高赋分15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高赋分35分。
 
  第十条  每年9月10日前,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本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考核材料,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可附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同时提供保护区下年度工作计划。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平时计分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保护区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及制度情况、本年度工作质量、保护效果进行打分,并于9月20日前将基础计分、年度计分、年度考核材料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第十一条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组织专家结合专项行动、现场抽查、年度计划总结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第十二条  对平时计分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考核材料、对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工程建设隐瞒不报的保护区管理机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在年度总分中扣除30分,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对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管理基础计分表

  附件2:   平时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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