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和《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该批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即产品检测报告。根据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食用植物油协作组研究并提出的关于检测报告相关要求的建议,现就进口商提供检测报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和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的检测报告,鼓励进口商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的检测报告。
二、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再次进口时,除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外,进口商还应当提供经其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指标和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指标的检测报告。
三、进口商提供检测报告包括的检测项目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最新规定。
四、目前,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食用植物油协作组根据现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部分进口食用植物油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进行了梳理(附件1),供参考执行。总局对进口食用植物油规定了指定指标(附件2),请照此执行。
各局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