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2013]2号
发布日期:2013-01-0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春节临近,餐饮服务消费增多,少数餐饮服务单位假冒伪劣、掺假掺杂、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隐患增大。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确保采购食品原料渠道正规、来源可溯。
二、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以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场所,以易发生以次充好、假冒珍禽海产品和高价位菜品及原料为重点检查内容,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市、县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针对掺假掺杂、以次充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密切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密切沟通,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要及时排查,严防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其他环节,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39号)要求,认真做好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