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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备选城市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149号)
2013-01-05 15:38  点击:2118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发改办环资[2012]3149号
发布日期:2012-11-13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及《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决定继续开展第三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选择部分具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设区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进行试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优先。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不断优化技术路线,提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建立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机制。

  (四)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推进餐饮业开展清洁生产,开展餐饮业分类存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促进源头减量化。

  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具体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按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和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文件执行。

  二、组织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严格按照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和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文件要求,推荐地级以上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作为备选城市(区)(限报1个,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评审)。推荐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或初步形成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相关政策机制。

  (二)建立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三)已建设或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技术工艺路线成熟,资源化产品投入产出效益较好,质量安全可靠。

  三、申报材料

  (一)联合申报文件: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需征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意见)。

  (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申报城市要按照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和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文件要求,按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括推荐城市基本情况;近几年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回收体系、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情况,已建立的政策机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开展试点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工作,要突出强调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技术工艺路线、资源化产品及其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内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相关措施。

  实施方案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资源化项目立项批复、土地预审、环评批复、其他批复性文件和地方出台法规、规章和支持性政策文件等。

  四、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各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初审,对拟申报城市的现有基础进行客观考察和评价,重点要考察是否出台餐厨废弃物专门法规或规章,回收体系构建及资源化利用项目进展情况等,并将初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一并报送。

  (二)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向社会公布。

  (三)签订承诺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明确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内容和主要目标,并对社会公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健全机制,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当地餐厨废弃物现状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试点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向地方政府下拨启动资金。

  (五)实施建设任务。试点城市政府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将每年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城市政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构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有调整的,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六)考核验收。5年内,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超过考核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力量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实施方案实施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城市绝大部分餐厨废弃物是否得到有效回收、利用和处理,餐厨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能力建设主要考核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考核合格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拨付剩余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资金的80%。3年内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扣回。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完善法规和规章,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试点城市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于已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但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省(区、市)此次不得申报。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全省(区、市)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于2013年1月18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材料一式两份(附光盘)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张德元

  电话:010-68505572    传真:010-68505594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刘毅飞

  电话(兼传真):010-68552879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联系人:李海莹

  电话(兼传真):010-58934756

  附件: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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