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食安办〔2011〕37号
发布日期:2011-10-28
生效日期:2011-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许可管理。严把保健食品产品审评审批关,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并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出具虚假许可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产品许可受理工作,加强审评专家管理,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要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料购进、生产和记录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强化原料进厂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严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对蜂胶、阿胶、珍珠粉等原料采购的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加强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查,建立对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现场核查制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制度,并对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严查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以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切实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细化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督促经营者认真核实保健食品产品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虚假票证和问题产品。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依法责令停业,并严肃处理。
四、加强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从严查处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以及擅自更改、篡改批准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广告牌等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检查,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普通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加强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澄清虚假宣传和炒作,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保健理念。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健全岗位责任制度。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六、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加快推进保健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的研究。扩大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特别要对社会反映强烈、违法宣传涉及较多的保健食品种类加大抽检频次。加强对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药物成分的检测,重点做好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等类产品的非法添加检测工作。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曝光。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黑窝点”。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要彻底查明问题产品来源和销售去向,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鼓励、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八、抓紧制定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配套文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及时组织制定、修订《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等规章和配套文件。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依法落实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本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名单,并强化监管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措施。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