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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的紧急通知(鲁牧药发[2012]32号)
2012-12-20 13:01  点击:1511
发布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鲁牧药发[2012]32号
发布日期:2012-12-1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畜牧兽医局:
 
    12 月18 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我省部分养殖场存在不按规定过量使用抗菌药物及违禁药物等问题。报道播出后,省畜牧兽医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查处兽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报道播出后,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部领导、省领导均作出明确指示,省畜牧兽医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由省畜牧兽医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派出4个督查组赴青岛、临沂、潍坊、枣庄进行实地督查。各市要高度重视兽药使用监管工作,正确对待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本着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对畜牧兽医行业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全力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好相关案件和问题。

    二、落实责任,依法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各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行动,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调动各方力量,采取全面排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等有力措施,确保兽药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督促兽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休药期、兽药使用记录、不良反应报告等制度,遏制人用药、违禁药物的使用和抗菌药物滥用,确保饲料或饮水中不添加激素类药物,对媒体报道、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查处。

    三、常抓不懈,构建兽药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各市要以本次媒体报道事件的查处为契机,不停留于应对处理一时一事,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着力构建兽药使用监管长效机制。要加强与食品、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强化监管工作成效,全面排查兽药使用安全隐患,增强兽药使用单位的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意识, 保持兽药使用监管高压态势,对兽药安全使用毫不放松、常抓不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2 年12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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