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农产物检查法
2012-12-20 10:41  点击:4995
发布单位:农林水产省
发布文号:昭和26年4月10日法律第144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这部法律是为了改善谷物类品质所制定的制度。在糙米以及精米品质表示基准中规定,如果没有通过农产物检查法证明的原料糙米,则不得标注产地,品种,年份。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促进牧区畜牧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上一篇: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志管理法(JAS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