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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物检查法
2012-12-20 10:41 点击:4995
发布单位:
农林水产省
发布文号:
昭和26年4月10日法律第14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这部法律是为了改善谷物类品质所制定的制度。在糙米以及精米品质表示基准中规定,如果没有通过农产物检查法证明的原料糙米,则不得标注产地,品种,年份。
農産物検査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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