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临夏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临食药监〔2012〕11号
发布日期:2012-02-2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局稽查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甘食药监食〔2011〕422号),针对保健食品各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明确各环节监管任务和责任,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请各县(市)局、稽查局结合日常监管,将保健食品监管作为2012年重要工作目标,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与违法广告行为作为重点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经营监管工作
各县(市)局、稽查局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经营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
(二)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
以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切实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细化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督促经营者认真核实产品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虚假票证和问题产品。
(三)加强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从严查处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 局、稽查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并严肃处理;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县(市)局、稽查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
各县(市)局、稽查局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各县(市)政府和州局,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临夏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