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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办法(余食安办字〔2012〕23号)
2012-12-12 09:59  点击:1229
发布单位:新余市食安办
发布文号:余食安办字〔2012〕23号
发布日期:2012-08-21
生效日期:2012-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县(区)食安办,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市食安委关于《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

 
  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举报处理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分清工作责任,及时、有效制止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的,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人来访、信件、传真等形式反映的、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受理遵循依法、依据、公正、保密和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
 
  第二章处 理
 
  第四条  举报的处理依照受理、批示、转办、信息反馈、督办、结案归档的工作流程进行。
 
  第五条  受理人应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妥善保存电子邮件、信件、传真件等原始材料,力求做到举报案件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联系电话等要素清晰明白,对受理举报的案件,及时填写《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
 
  第六条  举报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由食安办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市食安办副主任批示,对于重大的举报案件应立即向食安办主任汇报。
 
  第七条  受理人于领导批示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函》,以传真形式转交给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复印备案。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转办函后,应做好登记,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传真和电子版形式反馈,并告知举报人。一般案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说明延长理由。
 
  第九条  举报投诉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后,具体办理人员要与举报办理部门保持联系,了解有关事件的进展情况;对逾期未进行反馈的,及时进行电话督办,必要时下发《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督办函》。
 
  第十条  举报投诉实行一事一查、一案一结。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信息反馈后,具体办理人员应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结案归档。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设在市卫生局二楼东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790-6440006, 传真电话:0790-6410016 ,电子信箱:xy6440006@163.com。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1.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
 
  2.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转办单
 
  3.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催办单
 
  4.新余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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