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韩城市质监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行为,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应监督配合工作。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0月12日
陕西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经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指派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审员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必须具有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
第三条 陕西省内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主要指对实验室申请的资质认定进行文件审核、现场评审(包括初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标准变更评审、监督评审等)以及整改验证等环节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特殊情况下,如评审员专业不能覆盖实验室技术检测能力时,可以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专家为评审组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技术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六十五岁以下;
(三)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一定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沟通、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省质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评审员资格,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者可向省质监局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申请/注册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三)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省质监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评审员证书。
第十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限三年。证书到期后,由省质监局组织进行验证培训考核,合格者证书予以延续,延续期为三年。无故不参加考核验证的评审员,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员资格。
第十一条 新取得资格的评审员,应在评审组长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评审员指导下进行现场评审工作,经过五次指导评审后方可进行单独评审。
第十二条 担任评审组长需有十次以上现场评审的经历,经其他评审员推荐,或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建立评审员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申请/注册表;
(二) 评审员身份证、毕业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 评审员考核试卷;
(四) 陕西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评审、培训情况记录;
(五) 评审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第十四条 评审员应当遵照评审计划,按时参加相应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积极参加资质认定相关培训、研讨、交流及考核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评审组长职责:
1、对现场评审进行策划,编制评审计划,确定评审方案;
2、代表评审组与被评审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3、组织和指导评审组成员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对现场评审进行过程控制和协调;
4、处理评审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
5、组织评审组做出评审结论,编制完成评审报告;
6、负责对评审中的不合格项进行跟踪并督促完成整改;
7、向评审工作派出单位提交评审材料;
8、对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价;
9、组织好评审组成员的出行相关事项,预防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评审员职责:
1、按照评审组长分工进行现场评审,收集评审证据并做好记录;
2、向评审组长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提交有关评审记录;
3、参加评审组内对被评审方技术能力、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分析,参加评审结论的讨论与确定;
4、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评审员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评审方案预定的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实验室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被评审实验室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透露有关被评审方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收受或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行为;
(六)隐瞒不符合项目或伪造评审记录;
(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八)其它严重损害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两次的评审工作;每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的资质认定培训或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应当对评审员的评审活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款规定的,省质监局暂停其评审员资格,经批评教育并改正后方可重新从事评审工作。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省质监局停止其评审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评审员每年12月份应向省质监局递交年度评审经历情况报告。并报告评审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积累的经验和建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及评审交流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